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61號

罪犯王揚萬,男,1967年3月17日生,安徽省旌德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2530196703172910,族,初中文化,原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西城博司寫字樓保安,原戶籍地安徽省旌德縣蔡家橋鎮慶豐村竹嶺片11號,原住杭州市西湖區西城博司宿舍。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蘇02刑初6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揚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30891元。判決于2019年3月29日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7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 2019年7月12日調至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改造。

罪犯王揚萬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投改以來,2020年3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王揚萬所處民事賠償30891元已履行完畢,提供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的(2024)蘇02執443號結案通知書,但該犯系暴力犯,對其減刑應當從嚴掌握。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王揚萬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