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650號

    罪犯朱早陽,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漢族,大專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111196610140817,現在江蘇省南通監獄五監區服刑。2006年12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07年6月29日刑滿釋放。

    2021年7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刑初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早陽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罪犯朱早陽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蘇刑終23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12月6日裁定向罪犯朱早陽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朱早陽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努力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正常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朱早陽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通監獄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