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蘇鎮獄減建字第2062號

    罪犯王志春,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江蘇省灌云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6509154497,現在江蘇省鎮江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7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刑初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志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蘇刑終19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志春自入監以來,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王志春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鎮江監獄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