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114刑更5號

罪犯于文文,女,漢族,1994年1月2日生,身份證號碼370282199401021321,大專文化,無業,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龍泉街道辦事處華發四季9號二單元1002室,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龍泉街道辦事處西塔子夼村294號。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7日被本院決定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審。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蘇0114刑初376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于文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宣判后,本院分別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10月9日作出( 2020 )蘇0114刑更10號、(2021)蘇0114刑更13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因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于2022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22)蘇0114刑更10號收監執行決定書,決定將于文文收監執行,在收監過程中,得知于文文已經懷孕,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2)蘇0114刑更12號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后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2023)蘇0114刑更4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2024年5月28日,罪犯于文文因懷孕向本院再次申請暫予監外執行。2024年6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經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71日作出的(2024)蘇01法鑒審字第00025號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意見書顯示,“被審查人于文文目前G4P3,孕11周+”。受本院委托,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司法局2024年6月27日回函我院,綜合評估意見為:于文文適用社區矯正無明顯的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審查過程進行了全程監督。本院認為,罪犯于文文確系懷孕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核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罪犯于文文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本決定書送達罪犯之日起至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