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大眾對健康生活理念的日漸推崇,瑜伽逐漸成為廣大群眾健身的熱門選擇。但因選擇項目不當、教練指導不到位或學員保護措施缺失等原因,瑜伽運動也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學員受傷的事故也時有發生。那么,誰該為此類事故擔責?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學員在做瑜伽時受傷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

某健康管理公司面向大眾組織為期三天的瑜伽藝術生活節活動,宣傳單頁上介紹該公司會邀請瑜伽名師進行授課,瑜伽愛好者可以自行購票參與該活動,票價899-1699元不等。王某和李某看到該公司宣傳后,即報名參加此次活動。然而,李某在活動中,被在其身后練習瑜伽倒立動作的王某不慎砸到左腳,造成李某左腳骨折。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現場學員有數十人,會場瑜伽墊分布較為密集,前后瑜伽墊之間間距較小。學員當時各自在瑜伽墊上跟隨瑜伽老師的指令練習瑜伽倒立動作,王某的動作幅度較大,猛然嘗試倒立后失去平衡,砸到了前排的李某致其骨折。李某遂將某健康管理公司及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各項損失9萬余元。

王某辯稱,現場瑜伽墊之間間距過小,場地內除了講臺上授課老師外沒其他工作人員指導動作。學員們進入會場后并沒有工作人員對初學者和專業學員進行區分,也沒有對初學者進行基礎動作和安全培訓,自己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某健康管理公司則認為,活動時每個教室的人數平均下來有50人左右。所有的瑜伽老師在上課時發出任何動作指令都會要求學員根據自身水平練習動作。此次公開課一天進場300人,不可能安排一對一的輔導。這次事件的原因是王某對自己的能力太過自信,而實際又缺乏控制力才導致李某受傷。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健康管理公司面向大眾組織本次瑜伽節活動,參與人員需繳納相應費用,某公司應當精心組織,對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項風險做好防范。但從庭審查明情況來看,在并未對初學者和非初學者進行區分的情況下,參與活動的學員一起練習倒立這一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動作時,現場僅有一名瑜伽老師進行指導,無法對危險動作進行及時的糾正、制止。除此之外,現場瑜伽墊之間的間距過于緊密,沒有空出安全距離,客觀上也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綜上,某健康管理公司未妥善履行作為活動組織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對本次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而王某作為初學者,理應了解自身瑜伽水平不足以駕馭倒立這一高難度動作,故對于本次事故亦存在過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判決由某健康管理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王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某健康管理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近年來,瑜伽運動以其健身養性、減肥塑形的優勢得到越來越多民眾的喜愛。但需要提醒的是,瑜伽學員尤其是瑜伽初學者在練習瑜伽時應當注意量力而行,聽從專業老師的建議,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對于瑜伽館、瑜伽活動的組織者而言,應當為學員提供安全的瑜伽練習環境和專業的指導服務,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學員練習瑜伽的過程中,帶教老師應指導學員采取與自身水平相適應的動作,并給予必要的安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