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4)蘇0585刑更8號   

 

罪犯葉超,男,1982年10月24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423198210240411,漢族,初中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寧縣大洞鄉魯橋村上洞口38號。罪犯葉超于2019年8月24日因嫖娼被太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罪犯葉超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12月1日被太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4年3月6日被本院決定逮捕(未執行)。

代理人黃海峰,江蘇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2024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24)蘇0585刑初60號刑事判決書,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后罪犯葉超以患有主動脈夾層A型,不適宜羈押為由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并附有醫院診斷材料。2024年9月18日,本院受理罪犯葉超申請暫予監外執行一案。

經查,罪犯葉超系主動脈夾層術后,高血壓,輕微腎功能受損,腹腔干、脾動脈等目前還留有夾層,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葉超暫予監外執行, 其社區矯正執行地為江蘇省太倉市。

 

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