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87號

    罪犯朱某海,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江蘇省濱海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7年3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海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追繳本案偷逃國家應繳稅額人民幣二億零五十九萬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八分,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贓物走私柴油2263.417噸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走私作案工具南通海關緝私分局扣押的輪船、海船、隨案移送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銀行卡,U盾等作案工具予以銷毀。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蘇刑終11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9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26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0月29日止)。

    罪犯朱某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追繳本案偷逃國家應繳稅額人民幣二億零五十九萬二千四百六十二元六角八分,扣押在案的贓物走私柴油2263.417噸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走私作案工具南通海關緝私分局扣押的輪船、海船、隨案移送的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銀行卡,U盾等作案工作予以銷毀。未全部履行,履行3萬元,2020年7月8日,啟東法院執行裁定書載明劃扣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拍賣車輛,共948458.54元,啟東法院2020年7月8日出具終本裁定。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