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79號

    罪犯朱某兵,男,1975年5月8日出生,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5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5刑初5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朱某兵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蘇刑終8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15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4月22日止)。

    罪犯朱某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贓物全部被海關扣押,根據法律規定走私物品被當場查獲,查獲物品即為違法所得,已在判決中明確由海關處理)。罰金部分履行232273.1元。2024年5月2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載明朱某兵首次執行中,實際執行到位123273.1元,2018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8)蘇05執84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而后朱某兵家屬主動代為履行合計109000元,朱某兵執行標的罰金350萬元,實際執行到位 232273.1元,剩余罰金3267726.9元尚未執行到位。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朱某兵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