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9號

    罪犯張某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四川省茂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2011年11月20日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3年6月27日刑滿釋放。

    2022年12月16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02刑初28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超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超退出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超退出的違法所得一萬五千元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4年5月21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02執1496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執行張某某罰金一案,現該案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結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超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