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93號

    罪犯尹某遠,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江蘇省張家港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7月12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2刑初77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尹某遠犯詐騙,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二萬元;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29年3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整,責令被告人尹某遠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785000元,其中人民幣4000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王某能,人民幣1385000元予以發還被害人邵某騰,扣押的不動產權證書7本,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尹某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5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13萬元,責令被告人尹某遠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78.5萬元,其中人民幣40萬元予以發還被害人王能,人民幣138.5萬元予以發還被害人邵,扣押的不動產權證書7本,予以沒收。未全部履行,履行1.1萬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尹某遠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