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84號

    罪犯謝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江蘇省溧陽市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5年4月1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42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謝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2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尚未退出的贓物折價款人民幣三百三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四元,責令被告人謝某退賠被害單位,其中退賠無錫市群星線纜有限公司一百五十九萬四千零六十二元,退賠江蘇亞飛電線電纜有限公司一百七十九萬一千二百零二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執行。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59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43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日止)。

    罪犯謝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11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尚未退出的贓物折價款人民幣三百三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四元,責令被告人謝某退賠被害單位。未全部履行,履行2萬元,2016年11月28日常州武進法院出具終本執行裁定書。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謝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