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72號

    罪犯魏某亞,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江蘇省丹陽市人,大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四監區服刑。

    2021年10月28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9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魏某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魏某亞退賠被害人金某琴人民幣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暫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5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魏某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魏某亞退賠被害人金麗琴人民幣1594247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暫扣于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部分履行2024年1月29日履行2萬元。2022年4月22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602執95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載明:“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狀況進行了調查,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扣押在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本院已發函至該局,要求其予以沒收。”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2022)蘇0602執959號情況說明載明:“關于(2021)蘇06刑終358號魏某亞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魏某亞家屬代為履行退賠人民幣20000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魏某亞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