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14號

    罪犯王某金,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山東省蒼山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被告人王某金曾因犯盜竊罪,2009年12月25日被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16年7月29日刑滿釋放。

    2021年12月6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24刑初69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金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2年10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王某金等非法所得責令予以退賠被害人(其中被睢寧縣公安局扣押的部分黃金飾品等由睢寧縣公安局依法發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11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責令予以退賠被害人。部分履行2022.5.27履行624.16元,2022.5.27履行108.18元,2022.6.1履行1125.16元,2024年7月3日履行10000元,合計部分履行11857.5元。202278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324執1331號執行裁定書,載明“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的部分銀行存款,不足的部分被執行人承諾由其屬代繳或本人出獄后分期分批履行。因履行期限較長,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內不能有效執結。終結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2021)蘇0324刑699號案件的執行。如被執行人有任意一期不履行,我院將依職權隨時恢復執行,時效不受時間限制。”。鑒于該犯系累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金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