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188號

    罪犯王某國,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江蘇省響水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3年11月22日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刑初字第019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國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整。追繳被告人王某國、李某姍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錫刑終字第139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李某姍撤回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8日交付執行。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5)寧刑執字第1012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579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9年11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41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11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254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王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人民幣二萬元,追繳被告人王某國、李某珊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全部履行,2022年6月2日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載明罰金部分、追繳違法所得部分已執行到位,現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