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61號

    罪犯萬某飛,男,1990年3月6日出生,安徽省無為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4月25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21刑初30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萬某飛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對被告人萬某飛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蘇09刑終28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7日交付執行。

    罪犯萬某飛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對被告人萬某飛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部分履行,2022年2月23日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921執2192號執行裁定書,2024年5月23日響水縣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罰金已部分履行1630528.57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萬某飛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