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52號

    罪犯邵某勇,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江蘇省新沂市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381刑初92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邵某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30年3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追繳或責令被告人邵某勇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57.74萬元,分別發還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9日交付執行。

    罪犯邵某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退賠違法所得57.74萬元,部分履行1萬元,2022年2月23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381執367號、379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院(2019)蘇0381刑初921號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邵某勇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