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51號

    罪犯邱某攀,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福建省石獅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六監區服刑。

2021年5月8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6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攀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鹽城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扣押的物品中,涉案船舶“GOLDEN EUN號貨輪及船舶內附屬用品予以沒收,涉案116株松樹及其他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2022年3月25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91刑初11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邱某攀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與前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罰,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犯罪工具“通航6號”船只及相應的對價依法予以追繳,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未退出的贓款及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上述款項均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蘇09刑終14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攀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其余各被告人退出的贓款及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未退出的贓款及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全部履行。無贓款及違法所得。2024年5月8日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991執960號執行結案通知書,本院執行邱某攀等人罰金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受理,立案執行標的為55萬元,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了執行標的55萬元的義務且無需退贓及違法所得,本案現已經執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攀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