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26號

    罪犯錢某軍,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中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1年7月8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5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錢某軍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責令被告人錢某軍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退賠被害人戚賓賓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錢某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6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二千元,責令被告人錢某軍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萬元,部分履行2023年11月9日履行一萬元。2021年10月25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12執4697號執行裁定書,載明終結(2021)蘇0312刑初537號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錢某軍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