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和小肖于2022年相識并戀愛,2023年元旦雙方訂婚,小王家通過媒人向小肖轉賬支付了禮金168000元。收到禮金后,小肖將其中的100000元轉賬給自己的母親。然而,訂婚后兩人矛盾卻越來越多,小王認為兩人無法繼續相處下去,于是提出退婚,并要求小肖返還收取的禮金。小王表示,其和小肖訂婚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其給付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現雙方因性格不合不能結婚,小肖應當將禮金返還。小肖則認為,小王主動悔婚導致雙方未能結婚,給其造成了精神打擊。彩禮可以退還,但小王視婚姻為兒戲,給小肖本人及其家庭造成傷害,小王應當進行精神賠償。

裁判結果:

靖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小王通過媒人向小肖給付了結婚禮金,小肖收取后又向自己的母親轉賬支付了部分禮金,因此小肖家實際接收了禮金。現原、被告未能結婚,原告要求被告方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悔婚并給被告造成損害,要求精神賠償,缺乏事實根據,法院不予支持。但因原告主動解除婚約,系原、被告未能結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為平衡雙方利益,靖江法院酌情確定小肖及其母親返還小王彩禮13萬元。

法官說法: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根據我國法律,婚約本身在法律上沒有拘束力,一旦一方違反婚約的,不能要求毀約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男方不與女方結婚并要求退還彩禮具有法律依據,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于返還的具體金額如何確定并無明確規定。對于男方悔婚的案件,對男方和女方在未能結婚上是否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大小的判斷,成為確定具體金額的重要考量因素。在女方對于男方未能與之結婚具有過錯的情形下,應當盡可能地全額退還。在女方對于未能結婚主觀無過錯,而男方悔婚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男方悔婚具有一定的過錯。為平衡雙方利益,照顧無過錯的女方,應酌情對主動悔婚的男方主張返還的彩禮的金額酌情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