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70號

    罪犯劉某村,男,1988年7月1日出生,廣東省饒平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四監區服刑。

    2022年6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1刑初38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村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整;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二千元整。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村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二千元。已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已全部履行。2023年9月21日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出具結案通知書(2022)蘇0311執3079號載明罪犯劉某村罰金履行完畢,此案已結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村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