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36號

    罪犯劉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安徽省阜南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二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27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5刑初65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車輛,發還相關被害人(判決書載明已退賠的除外)。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蘇05刑終18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160000元,繼續退賠尚未退出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涉案車輛發還相關被害人(判決書載明已退賠的除外),全部履行,2022年4月24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表明被告人劉某退賠部分已履行完畢;2022年3月7日,虎丘區人民法院出具財產執行情況證明書,劉某對本案判處的財產刑及退賠已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