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24號

    罪犯廖某慶,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貴州省凱里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7日江蘇省灌云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723刑初46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廖某慶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非法買賣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被告人廖某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已存于灌云縣公安局贓款專用賬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氣槍槍管、氣槍鉛彈、生產制造氣槍槍管、鉛彈的工具、模具等物品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蘇07刑終14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5日交付執行。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21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月30日止)。

    罪犯廖某慶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違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氣槍槍管、氣槍鉛彈、生產制造氣槍槍管、鉛彈的工具、模具等予以沒收,已全部履行判決前履行,(2017)蘇0723刑初468號第37頁已載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廖某慶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