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78號

    罪犯李某天,男,1996年11月16日出生,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九監區服刑。

    2023年1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1刑初70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天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已全部履行。2023年11月29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411執恢699號結案通知書,罪犯李某天繳納了全部的刑事罰金30000元,本案執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天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