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03號

    罪犯李某華,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浙江省臨海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監區服刑。

    2021年6月3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81刑初79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對公安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上繳國庫,部分履行,履行罰金52771元,2021年11月26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81執4669號執行裁定書,載明被執行人李某華罰金一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3年11月20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出具2023)蘇0381執3753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載明被執行人李某華等五人追繳違法所得一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華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