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249號

    罪犯李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四川省瀘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5月24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9刑初31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刑期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5年9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整,繼續向被告人李某等人追繳非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暫扣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手機、電腦等物品,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多人非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元;財產性判項部分履行13000元;2021年12月20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509執781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終結本院(2021)蘇0509刑初311號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2022年9月2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出具(2022)蘇0509執5210號之一裁定書裁明罪犯李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終結本次執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