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在強制執行中如何適用拒執罪
作者:董正遠 前進 發布時間:2011-11-03 瀏覽次數:1473
拒執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此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雍腿嗣穹ㄔ号袥Q、裁定的權威性。據法院內部統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效果是比較顯著的,有90%的當事人是在下達逮捕令后,很快就自動履行了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并且這些債務人認罪態度好,履行積極。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加大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失為解決我國法院當前面臨“執行難”的一種重要途徑。但是,毋庸諱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適用中存在諸多的問題,還有待我們從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深入研究和探討。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從實踐來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很不理想,在我國大量的執行案件中債務人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幾點:
1、社會民眾對拒執罪的認識仍然不到位。盡管近年來我國法院對涉嫌拒執罪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懲治一批,威懾一批,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但“民不上刑”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數執行義務人認為不履行民事判決頂多是罰款、拘留,是不可能判處刑罰的。加之社會信用意識差,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因此,要切實加大拒執罪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法制意識和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自覺性。
2、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啟動拒執罪的偵查程序。由于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法院執行部門一般不傾向于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搜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能夠走完司法程序,實現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相對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比較簡便。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嚴重削弱。很多被執行人明明有執行能力,但是面對法院軟弱的執行力度,有恃無恐。申請人明知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或者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事實,卻無能為力,造成了申請人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挫折感。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于繁瑣,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在司法實踐中(從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證據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還要抓捕被執行人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大都不愿主動介入偵查、審查該類案件。這種繁瑣的司法程序,嚴重挫傷執行人員采取刑罰制裁措施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管轄。在實際工作中,法院執行部門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轄區以外的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執行。如執行人員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時向當地公安關機報案,請求以拒不執行、裁定罪立案偵查,當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諉,有些領導甚至從地方保護主義角度出發偏袒本地被執行人,為本地被執行人開脫罪刑尋找種種理由,有的甚至以“維護社會穩定”為借口,向外地執行法院施壓,縱容被執行人逃避刑罰制裁,這無疑為被執行人抗拒執行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二、對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擴大影響和效果。首先通過各種形式宣傳法院執行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將一些拒執罪典型案例“以案說法”的形式加以宣傳,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自覺履行的社會氛圍,建立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信用秩序。要通過宣傳爭取得全社會理解與支持,使不履行法院執行要判刑,不協助法院執行要判刑,抗拒法院執行要判刑的觀念深入群眾,為今后的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2、重新構建我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由于適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于繁瑣,制約了刑法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因此我們應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拒執罪的訴訟程序。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拒執罪改為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訴訟程序。我國現行《刑法》規定拒執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雍腿嗣穹ㄔ号袥Q、裁定的權威性,并且把此作為單一的客體,不可否認,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是對國家法律和法院裁判權威的蔑視,但此觀點并不全面,可想而知被執行人隱藏、轉移、變賣可供執行的財產,使申請人本能得到的合法權益不能實現,其最大的受害者是申請人,因此從保護申請人的角度出發,允許申請人對拒執罪提出刑事自訴,即可以使申請人通過法律途徑保障和實現自身的權益,以調動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監督和調查的積極性,減少對司法機關的依賴,節約司法資源,不失為解決拒執罪追訴程序繁瑣的一種良策。
3、調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權。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將拒執罪的管轄權確定在犯罪行為地即被執行人住所所在地,依據此規定法院到外地執行案件碰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情況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偵查,再由當地檢察院提起公訴,最后由當地法院判決,這樣雖然在形式上做到了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偵查檢察審判分工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理論原則相對應,確保了法律準確有效的執行。但是在實踐中也產生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被執行人與當地司法人員長期生活在一個區域,形成了密切的“家鄉”觀念,并且外地法院在當地的執行案件又與本地利益具有間接的利害關系,以致當地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往往采取不作為的態度??梢娦淌略V訟法對拒執罪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是只是機械強調司法機關相互制約,不利于打擊犯罪。在此筆者建議調整拒執罪的管轄權,由執行法院直接管轄,以避免在異地執行案件時當地司法機關袒護當地被執行人的情形。
4、建議修改現行《刑法》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幅度,加大懲治力度?,F行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和全國人大立法均沒有對拒執情節的量刑進行具體區分。為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稅罪所規定的施行比例量刑,比如規定“逃避執行數額較大并且占應執行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執行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抗拒執行未經處理的按累計數額計算”這樣就以量化的形式代替立法規定的“情節嚴重”這種統模糊的概念,從而使法官更能準確把握好構罪與非罪、罪重與罪輕的標準,體現刑罰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人性化。
隨著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人民法院要想在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中有所作為就不應當回避 “執行難”的問題。我們只有充分發揮刑法在強制執行中的作用,暢通對拒執罪的追究,并實施對“拒執罪”的調查、取證的統查、協助機制,形成執行合力,強化協作意識,提高執行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