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23號

    罪犯鄒某嘉,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江蘇省常熟市人,大學本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9月13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刑初1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鄒某嘉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整。追繳被告人鄒某嘉、王澤彬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扣押機關扣押的一百三十二件走私物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鄒某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被告人鄒某嘉的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扣押機關扣押的一百三十二件走私物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全部履行,2023年8月1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出具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本院立案標的為405607.23元,本院依法劃扣了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后本案全額執行到位。故本案應以強制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鄒某嘉對所居住的社區影響較小,其適用社區矯正的社會危險性較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鄒某嘉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