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21號

    罪犯袁某丹,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定南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7月3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91刑初3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袁某丹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暫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涉案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二萬一千二百條均予以沒收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蘇05刑終48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袁某丹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暫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涉案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二萬一千二百條均予以沒收,全部履行,2024年8月15日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591執恢1272號結案通知書載明(2019)蘇0591刑初351號刑事判決書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罪犯袁某丹回歸社會后對所居住的社區危害較低,其家人對他回歸社會積極并且愿意擔任他的社區矯正監管人,能夠保證其得到有效監管,符合社區矯正條件,袁某丹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袁某丹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