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19號

    罪犯夏某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大學本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1月22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505刑初3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7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蘇05刑終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夏某升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刑期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6年4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濤、陳崢退出的款項,發還相關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濤、陳崢、常秀林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退賠,發還相關被害單位;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夏某升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被告人程云濤、陳崢退出的款項,發還相關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夏某升、程云濤、邵慶軍、陳崢、常秀林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退賠,發還相關被害單位;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全部履行,2024年4月8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出具(2021)蘇0505執2622號告知函,載明夏某升罰金、退賠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現已結案。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夏某升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