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假建字第026號

    罪犯孫某鳳,女,1970年3月1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大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女犯監區服刑。

    2018年4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02刑初72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孫某鳳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被告單位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繳的稅款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蘇01刑終338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7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6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

    罪犯孫某鳳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孫某鳳應履行財產性判項所載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同意。罪犯再犯罪可能性為低度,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孫某鳳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