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420

    罪犯劉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寧鄉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8月4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58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犯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吳圣華、陳海彥的電腦、打印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劉某的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祝成的蘋果6手機、切紙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董壘壘的手機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幣予以沒收。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3日交付執行。2019年5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263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1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2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

    罪犯劉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7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公安機關扣押的被告人吳圣華、陳海彥的電腦、打印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劉某的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祝成的蘋果6手機、切紙機等作案工具,被告人董壘壘的手機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假幣予以沒收。已部分履行60000元(2024年8月8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回函,載明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3月29日劉某家人代其履行10000元,本院再次通過查控系統查詢,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