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23號

    罪犯李某波,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河北省大城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1年3月30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波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蘇03刑終26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2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部分履行,2023年11月履行罰金6789元,2021年8月31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出具(2021)蘇0312執3860號執行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8月20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回函表示,被執行人李某波的罰金繳納合計15902.54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波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