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郎某朝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23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30號
罪犯郎某朝,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云南省鎮雄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7月19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02刑初1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郎某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被告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發還各相應的被害人,其余違法所得依法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各相應被害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4日交付執行。
罪犯郎某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六千元,被告人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發還各相應的被害人,其余違法所得依法繼續予以追繳,發還相應被害人,全部履行。2024年4月30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02執恢304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關于郎某朝追繳罰金一案,執行標的為26000元,實際執行到位26000元,現該案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結束。2024年4月30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出具(2024)蘇0302執恢305號執行結案通知書,載明關于郎某朝追繳違法所得一案,執行標的為20000元,實際執行到位20000元,現該案已執行完畢,執行程序結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郎某朝減去有期徒刑二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