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金某沙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92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83號
罪犯金某沙,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浙江省諸暨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女犯監區服刑。
2014年5月6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靖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某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執行。2016年7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2016)蘇01刑更426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5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1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4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7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三年。
罪犯金某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服從安排,從事內務衛生整理、公共環境清掃等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2年11月、2023年6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50000元,已全部執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某沙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