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83號

    罪犯金某沙,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浙江省諸暨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女犯監區服刑。

    2014年5月6日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泰靖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金某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28年8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4日交付執行。2016年7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 (2016)蘇01刑更426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5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216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45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2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176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減為三年。

    罪犯金某沙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服從安排,從事內務衛生整理、公共環境清掃等力所能及的勞動。于2022年11月、2023年6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財產50000元,已全部執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金某沙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