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75號

    罪犯黃某達,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2016年12月曾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五日,刑滿釋放。

    2021年7月6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14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黃某達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黃安、黃某達、趙獵、楊可炎、荀衛生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公安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某達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責令被告人按照各自參與的犯罪金額繼續退賠尚未追繳的贓款,發還相關被害人,部分履行,2022年4月6日履行2282元和7498元,2024年1月2日履行人民幣10000元,2024年7月18日履行30000元,2024年3月3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2023)蘇0505執恢289號執行裁定書:終結罰金部分的本次執行程序。2024年9月9日蘇州市虎丘區法院(2023)蘇0505執恢289號履行證明:標的黃某達在253627元范圍內承擔退賠,罰金3萬元。經執行,黃某達繳納19780元,沖抵退賠,黃某達繳納罰金3萬元,罰金和責令退賠部分履行完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黃某達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