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雄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304
江蘇省浦口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浦獄減建字第1394號
罪犯何某雄,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福建省平潭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矯正二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5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3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何某雄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5日交付執行。
罪犯何某雄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8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追繳被告人何某雄、何堅的違法所得各人民幣三十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已部分履行304662.24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何某雄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