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68號

    罪犯余某良,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天津市河北區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二十監區服刑。

    2016年3月17日江蘇省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揚開刑初字第0019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余某良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整,追繳違法所得七十七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9日交付執行。2019年4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19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00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余某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百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七十七萬八千五百六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余某良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