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某尚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12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23號
罪犯姚某尚,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山東省嘉祥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三監區服刑。
2020年7月24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82刑初14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姚某尚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7年12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姚某尚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蘇05刑終62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執行。2023年5月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64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7年5月24日止)。
罪犯姚某尚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姚某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