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77號

    罪犯許某萬,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江蘇省揚州市江都區人,文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7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281刑初208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許某萬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許某萬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十五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許某萬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