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1號

    罪犯田某廣,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江蘇省邳州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6年12月22日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003刑初33號刑事判決,罪犯田某廣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整,退贓退賠三人共計十萬九千七百元。罪犯田某廣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5月11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5日交付執行。2019年11月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511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2021年11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08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7月14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罪犯田某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元、退贓退賠十萬九千七百元全部已履行。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田某廣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