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38

    罪犯石某濤,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陜西省漢陰縣人,中等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9月15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602刑初57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石某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1年9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石某濤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蘇06刑終334號刑事判決,維持罪犯石某濤判決,對同案犯進行改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執行。

    罪犯石某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退贓退賠繼續予以追繳已履行92634.33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石某濤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