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05號

    罪犯毛某清,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江蘇省南通市人,小學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412刑初6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毛某清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毛某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兩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毛某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