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4號

    罪犯馬某強,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三門峽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8月13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23刑初4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零一萬元整。馬某強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蘇06刑終494號刑事判決,維持對馬某強的定罪量刑部分,同案犯改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零一萬元已履行41067.6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