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馬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268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654號
罪犯馬某強,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河南省三門峽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9年8月13日江蘇省如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623刑初4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馬某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零一萬元整。馬某強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蘇06刑終494號刑事判決,維持對馬某強的定罪量刑部分,同案犯改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馬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八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零一萬元已履行41067.67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馬某強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