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58號

    罪犯康某松,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重慶市開州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八監區服刑。

    2021年2月9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82刑初28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康某松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6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六千元整,退贓退賠一百六十四萬八千零五十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蘇09刑終19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康某松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5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萬六千元、退贓退賠一百六十四萬八千零五十元已履行二萬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康某松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