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70號

    罪犯賀某強,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岳池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6月5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02刑初245號刑事判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聚眾斗毆罪,2020年10月9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02刑初3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連同之前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賀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三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賀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