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賀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676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高獄減建字第570號
罪犯賀某強,男,1997年1月19日出生,四川省岳池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9年6月5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02刑初245號刑事判決,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整;連同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聚眾斗毆罪,2020年10月9日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402刑初33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賀某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連同之前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2日交付執行。
罪犯賀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三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賀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