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假建字第493號

    罪犯楊某昌,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貴州省黎平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22年5月27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724刑初33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楊某昌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二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楊某昌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萬追繳違法所得五千二百2022年11月4日履行二萬零七十九元六角五分,2023年2月17日履行十三萬一千九百二十元三角五分,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建議罪犯楊某昌適用社區矯正。罪犯出監危險性評估報告結果為:再犯危險等級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楊某昌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