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440

    罪犯王某,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重慶市南川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3年2月15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5刑初5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千元,2023年2月13日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