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汪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0-15 瀏覽次數:503
江蘇省江寧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江獄減建字第356號
罪犯汪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一監區服刑。2018年1月曾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2023年2月18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324刑初3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汪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汪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萬元,2023年6月13日履行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元,判前繳納;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汪某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