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假建字第491號

    罪犯劉某恒,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江蘇省沛縣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蘇省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03刑初37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恒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2月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退繳違法所得。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劉某恒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四十五萬元,2021年11月25日履行二萬元,2021年12月22日履行四十三萬元,退繳違法所得,判決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罪犯劉某恒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罪犯出監危險性評估報告結果:再犯危險等級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恒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