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蘇江獄假建字第494號

    罪犯陳某,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江蘇省灌南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22年9月29日江蘇省灌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0724刑初15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一萬五千元,20231023履行一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五千元,20231023履行五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社區矯正機構矯正環境評估意見為:陳某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罪犯出監危險性評估報告結果為:再犯危險等級一般,且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予以假釋。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4年9月30日